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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秀山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执行时间根据市级安排另行通知。
秀山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18日
秀山自治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城管委 经济信息委 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价〔2018〕117号)、《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
我县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
(一)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下同)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
(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其实际执行水价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经济信息委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
三、定额管理
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我县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重庆市目前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居民用水定额随重庆市调整后颁布的定额标准对应调整。
四、计费周期
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
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供水企业、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供水企业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推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取得实效。
七、执行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