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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009138524A/2021-000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乡村振兴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乡村振兴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1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1 |
秀山自治县巩固脱贫成果惠民政策汇编
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县扶贫惠民政策汇编成册,供参考使用,若政策发生变动,以相关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两不愁三保障”定义及标准
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讲话》(2017年12月28日)
强调:我们要求贫困人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并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就是消除传统概念上的“绝对贫困”。现在,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没有什么问题。解决义务教育有保障,就是让贫困家庭的孩子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不是把学前教育、高中、大学都包起来;解决基本医疗保障,就是让贫困人口常见病、多发病能看得起,即使得了大病基本生活还能过得去,但不是由政府把所有看病的钱都包起来;解决住房安全有保障,就是让贫困人口不住危房、茅草房,但不是要住超标准的大房子。不因病因学致贫返贫,是指不回到绝对贫困的状态,不会吃不饱饭穿不暖衣。
二、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
目标任务提出:到2020年,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确保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消除绝对贫困;实现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全面解决住房和饮水安全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保障贫困家庭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解决义务教育学生因贫失学辍学问题,确保有学上、上得起学;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需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实现贫困人口全覆盖,确保大病和慢性病得到有效救治和保障;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居住条件,确保住上安全住房。
三、评估检查标准
(一)关于“两不愁”。“两不愁”指农户吃饭和穿衣有保障,能够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主要评判依据:(1)不愁吃。根据居住地饮食习惯,农户有能力通过自产或自购满足口粮需求及补充一定的肉蛋豆制品等必要营养物质,饮水有保障。(2)不愁穿。根据居住地环境农户有能力自主购买或通过亲属购买,做到四季有换季衣服、日常有换洗衣服,穿衣主要靠社会捐赠接济的,不属于穿衣有保障。
(二)关于饮水有保障。主要评判依据:(1)水质不低于国家三类水标准;水质清澈,为山泉水、没有投饵养鱼的塘、库、池等。(2)人均日供水量不少于35升。(3)自来水或简易水管取水或人工挑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5分钟;(4)全年供水保障率不低于90%。露天饮水工程应该关注饮水卫生和安全,饮水需经一定处理后,方能饮用。
(三)关于“三保障”。“三保障”指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1)义务教育有保障,农户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贫困户家庭中没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辍学的,认定为义务教育有保障。因自身身体原因不宜上学的除外。(2)基本医疗有保障。①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等健康扶贫政策实现全覆盖,能够看得上病、看得起病。②患重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得到了补助报销。(3)住房安全有保障。在调查时农户居住房屋达到住建部门规定的AB级标准的,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易地扶贫搬迁户入住视为住房安全有保障;跑风、漏雨、水淹、开裂等造成不适宜居住的,进行重点核实。因易地扶贫搬迁导致负债1万元以上或人均2500元以上的不能脱贫。
一、
常用扶贫政策
(一)住房保障政策
1.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类重点对象农村居民,是唯一住房且房屋危险等级达C、D级的危房。
(2)改造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由村民自愿申报、村级评议、乡镇审核、主管部门审批。
(3)改造方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组织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统一进行改造或农户自行实施改造。推广购买农村二手房,利用闲置农房及废弃校舍和废弃厂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农村危房改造。
(4)补助标准:按C级危房7500元/户、D级危房21000元/户补助。
(5)改造内容:以房屋安全等级鉴定机构出据的《农房危险等级鉴定报告》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危险部位进行改造,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完善农房基本居住功能。
(6)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①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不得纳入;②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的不得纳入;③家庭有享受型小车的不得纳入;④家庭经商办企业的不得纳入;⑤无房户不得纳入;⑥长期外出无人居住,无明显生活痕迹的不得纳入;⑦子女有安全住房的不得纳入,由镇村协调解决;⑧农户无意愿改造的不得纳入;⑨享受过或拟享受土地复垦、易地扶贫搬迁、残疾人危房改造等政策的不得纳入。
(7)联系方式:县住房城乡建委村镇科76883368。
2.残疾人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实施对象应满足下列条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具有本地农村户口,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贫困标准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户,无房或现住房为危房。
(2)补助标准:15000元/户。
(3)联系方式:县残联76861753。
3.精准脱贫保(农房保险)
(1)保障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2)保障范围:贫困户房屋遭受自然灾害(含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保险协议责任范围的倒塌或损毁,依照保险协议采取差异化赔付限额给予赔付。
(3)赔付标准:竹草屋(1万元),土坯屋(2.5万元),砖(石)木结构(3.5万元),钢筋混凝土(6万元)。
(4)保险期限: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联系方式:清溪片区(清溪场镇、乌杨街道、溶溪镇、膏田镇、溪口镇、隘口镇、孝溪乡):人寿保险公司团体业务部吴仕仙13310293013;其余乡镇(街道):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杨毅13388987731。
(二)教育保障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
(1)免保教费、生活费
①资助对象:县教委批准设立的公、民办幼儿园,附属幼儿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建卡贫困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②资助方式:资助资金直接补助到贫困幼儿所在幼儿园、附属幼儿班所在学校,各幼儿园、附属幼儿班所在学校不得再收取贫困幼儿的保教费和生活费。
③申请方式:儿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全家户口簿向就读幼儿园申请。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时。
(2)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①资助对象:就读于农村公办幼儿园(含附设幼儿园、班)和取得办园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的儿童。
②资助标准:每生每天补助4元,全年按照200天计算。
③资助方式:资金拨付到学校用于改善学生午餐,不发现金给学生或家长。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时。
2.义务教育资助
(1)免学费、课本费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②资助标准:全免。
③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时。
(2)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建卡贫困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②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
③资助方式 : 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全家户口簿向就读学校申请。学校在收到财政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打到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中。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
(3)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建卡贫困户子女。
②资助标准:未享受营养午餐政策的小学生每生每年1200元;中学生每生每年1400元,已享受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一并纳入计算,不得重复享受。资金拨付到学校用于免费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午餐,不发现金给学生或家长。
③申请方式 : 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全家户口簿向就读学校申请。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时。
(4)非寄宿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非寄宿非建档立卡的低保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等。
②资助标准: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学校在收到财政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金打到学生或家长的银行卡中。
③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学生持全家户口簿向就读学校申请。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含城区6所中小学:东小、凤翔、第一民小、迎凤、秀一初、民中)。
②资助标准:每生每天补助4元,全年分学期按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③资助方式 : 资金拨付到学校用于改善学生午餐,不发现金给学生或家长。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时。
3.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国家免学费
①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中职学生(艺术类不在资助范围)。
②资助标准:全免(财政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补助给中职学校)。
③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时。
(2)国家助学金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卡贫困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涉农专业及农村户口学生。
②资助标准:分每生每年2000元档和每生每年3000元档(3000元档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③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一、二年级学生持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向就读学校申请。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
(3)免住宿费资助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年级只资助半年。(建卡贫困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②资助方式:中职贫困户学生免住宿费资金,直接补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就读学校免费给学生提供住宿。
③申请方式 : 符合条件的一、二、三年级学生持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向就读学校申请。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时。
(4)免教科书资助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对象学生。
②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400元,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3年级学生,按照一个学期计算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5年)。
③资助方式:中职学校为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对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直接补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就读学校免费向学生提供规定教科书。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时。
(5)国家奖学金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②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分配名额由市级下达)。
③资助方式:符合条件的二、三年级学生持相关资料向就读学校申请。
④办理时间:每年10月。
4.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国家助学金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卡贫困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城乡特困救助对象、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②资助标准:分每生每年1500元档、2500元档和3000元档(3000元档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
③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全家户口簿向就读学校申请。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
(2)免学费资助
①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农村建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福利机构收养人员。
②资助标准:每生每年资助1600元。
③资助方式:普通高中学校开学时免收符合资助条件学生的学费,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学校,不发现金给学生或家长。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日。
(3)免教科书资助
①资助对象:在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建卡贫困户学生、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救助对象。
②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400元(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③资助方式:高中阶段建卡贫困户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直接补助学生所在学校,由就读学校免费向学生提供规定教科书。
④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报名工作日。
5.高等教育资助
(1)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
①资助对象:秀山籍贫困在校大学生、研究生 (含贫困大学新生)。
②资助标准:大学每生每年最高可贷款8000元(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最高可贷16000元),研究生12000元(建卡贫困户、低保户最高可贷20000元)用于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③申请方式和办理流程:详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服务指南》。
④办理时间:每年7月底至9月5日。
(2)大学新生路费资助
①资助对象:秀山籍贫困应届普通高中毕业大学新生(建卡贫困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资助名额根据教育发展基金会拨款确定。
②资助标准:就读市内学校资助交通费500元,市外资助交通费1000元。
③办理时间:每年7月底至8月中旬。
(3)大学新生社会资助
①资助对象:秀山籍贫困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大学新生(建卡贫困户子女、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孤儿、特困救助学生、烈士子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子女)资助名额根据上级资助文件和资助团体确定。
②资助标准:根据当年资助政策及资助团体确定。
③办理时间:每年7月底至8月中旬。
(4)大学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学费补助及生活补助资助
①资助对象:享受学费资助的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是指纳入重庆市贫困农户公开查询系统管理,经户籍所在区县扶贫、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在市内外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院校就读、教育层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成教、自考、函授、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的学生和研究生不享受资助。在校期间已免除学费的免费师范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和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等不重复享受资助。
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在渝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既包括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也包括非重庆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
②资助标准:学费资助。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实际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8000元,超出部分可通过助学贷款途径解决,学生就读期间助学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生活费资助。在渝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含重庆市户籍和非重庆市户籍)生活费资助,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资助,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3000元。
③申请方式:通过网上申请:于每年9月30日前学生登录微信公众号“我家在重庆”点击【为你服务】-【大学生补助】用身份证号码登陆,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登陆《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平台》提交相关资料。
以上各项政策咨询:县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76681998 联系人:陈兆文
联系电话:76868985 联系人:严胤红
6.精准脱贫保(贫困学生重大疾病保险)
(1)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年龄在3-22(含)岁在校学生。
(2)救助范围:首次确诊患以下重大疾病: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脊髓灰质炎症;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川崎氏病;重症肌无力;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双目失明;瘫痪;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3)救助标准:首次确诊患有救助范围内15种重大疾病之一,由保险机构给予1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赔付。
(4)保险期限: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联系方式:清溪片区(清溪场镇、乌杨街道、溶溪镇、膏田镇、溪口镇、隘口镇、孝溪乡):人寿保险公司团体业务部吴仕仙13310293013;其余乡镇(街道):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杨毅13388987731。
(三)医疗保障政策
1.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20年)
(1)参保范围
①户籍在本县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②2020年出生并具有本县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③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县外户籍居民。
(2)参保时间
①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2019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②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③错过集中缴费期的,也可以在2020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其中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由个人全额承担。
(3)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
①线上办理: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支付宝、微信、渝快办办理;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chongqing.chinatax.gov.cn。
②线下办理:在户籍所在社保所(公共服务中心)或者村社办理。
③在渝高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集中缴费。监狱服刑人员由所在监狱统一组织、集中缴费。
④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可独立参保(如微信缴费,需先在户籍地进行信息录入)。对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在其出生90日内,可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公共服务中心)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应缴费用。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加居民医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内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⑤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县外户籍居民,可以在居住地社保所(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
(4)缴费标准
2020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20元/人·年,二档550元/人·年。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
①普通门诊定额标准。2020年,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定额标准为50元/人。
②普通门诊费用统筹标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规定报销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60%,全年报销限额为200元/人。门诊统筹基金余额不结转下年使用。
(2)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因病住院,符合报销的医药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医疗机构类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累计支付限额 | ||
一档 | 二档 | 一档 | 二档 | ||
一级医疗机构 (乡镇级卫生院) | 100 | 80 | 85 | 8万元 | 12万元 |
二级医疗机构 (县级) | 300 | 60 | 65 | ||
县中医院 | 100 | 60 | 65 | ||
三级医疗机构 (三等乙级以上) | 800 | 45 | 50 | ||
未按程序就医 (不分定点机构级别) | 840 | 40 | 45 |
①未成年人患病住院的,报销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符合报销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及中(中成)药提高10个百分比。②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住院正常分娩定额补助;剖宫产按一般疾病纳入住院报销。
(3)特殊疾病、重大疾病的报销比例
重大疾病门诊符合报销的医药费用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
医疗机构 类 别 | 重大疾病一年一次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年支付限额与住院累计(成人) | 年支付限额与住院累计(儿童) | ||
一档 | 二档 | 一 档 | 二 档 | |||
一级医疗机构 (乡镇级卫生院) | 100 | 80 | 8 万元 | 12 万元 | 10 万元 | 15 万元 |
二级医疗机构 (县级) | 300 | 60 | ||||
县中医院 | 100 | 60 | ||||
三级医疗机构 (三等乙级以上) | 800 | 45 |
注: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4)“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①保障对象:需要在门诊采取药物治疗且未获得特殊疾病资格的“两病”患者。
②保障水平:“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用药范围的控制血压、控制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年报销限额为500元/年、病种、人。“两病”门诊用药人员与门诊统筹待遇不同时享受。办理流程与特病办理流程一致。
(5)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39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32号),居民医保已经在县级医疗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执行的健康扶贫工程。①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②降低医保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
(6)联系方式:县医疗保障局76899903。
3.大病保险待遇
(1)大病保险及补偿标准:对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60%补偿。
注:1.自付费用=医疗费用发生总额-自费金额-统筹报销金额;2.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3.从2019年9月1日起,将2019年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调整为13193元,最高报销限额:20万元。
(2)贫困人口大病保险
①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②从2019年9月1日起,在降低贫困人口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全面取消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等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4.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
①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
②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③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④发生重特大疾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救助标准。从2017年起到“十三五”末期间,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当年一档全额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对城市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对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80%;对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在一级、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提高到70%。
(3)联系方式:县医保局 76899903。
5.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1)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政策。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特困、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2)救助范围:上述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保目录外自付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付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3)起付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4)救助比例:实行分段救助政策,3000元—1万元,重点救助对象报销自付费用的25%,其他救助对象报销自付费用的20%;1万元—3万元,重点救助对象报销自付费用的30%,其他救助对象报销自付费用的25%;3万元—5万元,重点救助对象报销自付费用的35%,其他救助对象报销自付费用的30%;5万元以上,重点救助对象报销自付费用的40%,其他救助对象报销自付费用的35%。
注: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孤儿。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付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5)办理流程:
①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的确定由县扶贫办审核确定,城乡医疗救助系统内的人员信息更新由市医疗保障局统一更新。
②民政救助对象的确定由县民政局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定,每月报县医疗保障局更新一次。
③县医疗保障局将所有符合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录入城乡医疗救助系统内,当救助人员住院符合救助条件,在出院时系统将自动减免个人应减免基金救助金额。
(6)联系方式:县医保局 76899903。
6.健康扶贫医疗基金
(1)救助对象: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内重庆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014年以来脱贫人口〔不含信息系统中标注为已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人员〕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救助政策。
(2)救助标准:贫困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单次就医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额医疗)、民政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1000元(含)-1万元(不含)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自付1万元(含)-5万元(不含)部分,按照85%比例予以救助;自付5万元(含)以上部分,按照95%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市内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市外就医的,将相关资料交辖区乡镇(街道)社保所报销。参加职工医保的建卡贫困人口就医后,将相关资料交辖区乡镇(街道)社保所或县医保局报销。
(4)联系方式:县医保局76899903。
7.精准脱贫保(大病补充保险)
(1)参保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保险责任:贫困人口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目录外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贫困人口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就医),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健康扶贫医疗基金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10%的,且个人自付部分须达到或高于1000元,超出部分由精准脱贫保险予以全额兜底报销。对贫困人口因慢性病门诊、重特大疾病门诊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总费用(含医保目录内、外)20%的部分,由精准脱贫保险予以全额兜底报销,该赔付不设起付线。除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外的其它门诊医疗费用不纳入赔付。保险公司应赔金额=单次就诊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大病保险报销金额-民政医疗救助金额-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基金救助金额-贫困户个人自己承担金额(单次住院总合规医疗费用的10%或单次慢性病和重特疾病门诊总合规医疗费用的20%)。最高赔付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3)联系方式:清溪片区(清溪场镇、乌杨街道、溶溪镇、膏田镇、溪口镇、隘口镇、孝溪乡):人寿保险公司团体业务部吴仕仙13310293013;其余乡镇(街道):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杨毅13388987731。
8.县级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兜底基金
(1)详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医疗救助兜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8〕118 号)。
(2)联系方式:县卫健委冉运76635710。
综述:
①全县农村建卡贫困人口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 10%以内;慢病、重特大疾病等特殊病种的门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在 20%以内。
②贫困人口县内就医,只需交纳住院费用10%或慢病、重特大疾病等特殊病种门诊费用20%,即可出院。贫困人口县外市内就医,须办理转院手续到县外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自付比超过 10%部分或慢病、重特大疾病等特殊病种门诊自付比超过 20%部分,患者回秀山后,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进行兜底报销。贫困人口市外就医,须办理转院手续到市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自付比超过 10%部分或慢病、重特大疾病等特殊病种门诊自付比超过 20%部分,患者回秀山后,先行到县医保局报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健康扶贫医疗基金,保险公司将按“一站式”系统自动生成数据打账到患者账户,之后患者再到户籍所在地卫生院进行兜底报销。
③建议尽量引导建卡贫困人口到县域内公立医院就诊。
9.精准脱贫保(疾病身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1)参保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保险责任:①疾病身故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身故,给予1000元的疾病身故保险金赔付。②意外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给付保险金,最高5万元;因意外伤害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最高5000元。
(3)联系方式:清溪片区(清溪场镇、乌杨街道、溶溪镇、膏田镇、溪口镇、隘口镇、孝溪乡):人寿保险公司团体业务部吴仕仙13310293013;其余乡镇(街道):人保财险秀山支公司杨毅13388987731。
(四)低保兜底政策
(1)兜底对象: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
(2)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每人每月58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月440元。按照人均收入与重点保障情况进行补差,具体公式为:每月补助金额=(低保标准-人均月收入)×人数+重点保障金。
(3)申请程序:户主申请、乡镇服务窗口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前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决定、填证发钱。
(4)联系方式:县民政局王家艳76681906。
(五)临时救助政策
1.临时困难救助
(1)救助对象: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2)临时救助标准:按不同的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
2.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一年内救助对象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补偿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人员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给予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人员自付费用达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20%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凭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发票解决临时救助资金。
(2)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人员的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人员每年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不超过12个月的资金救助;C类人员每年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不超过6个月的资金救助。
3.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因灾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A类人员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资金救助;B类人员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资金救助;C类人员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资金救助;D类人员按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资金救助。
4.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的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A、B类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C类人员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2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综合考虑全县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注:以上各项临时救助政策联系方式:县民政局杨再江 76681316。
(六)民政惠民济困保政策
1.参保对象:为全市纳入民政救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4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已参保扶贫部门“精准扶贫保”的,不再参保“民政惠民济困保”。
2.参保标准:每人每年100元,由市民政局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购买。
3.保障范围:包含意外伤害、大病补充、疾病身故、学生重大疾病、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等5大类。承保保险公司承担以下责任:
(1)意外伤害。参保对象因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付身故保险金2000元;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的,按残疾程度给付伤残补偿金,最高30000元;因意外伤害诊疗的,对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按照100%比例给付补偿金,最高5000元。
(2)大病补充。参保对象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重庆市医保系统“一站式”结算后,医保目录外自费费用全年累计达到或者超过3000元的,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 3000元(含)-10000元按25%补偿; 10000元(含)- 50000元按30%补偿; 50000元以上按35%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15万元。
(3)疾病身故。参保对象因疾病身故,给予2000元的疾病身故补偿金。
(4)学生重大疾病。参保对象年龄在3- 22周岁(含)的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给予1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补偿。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脊髓灰质炎症;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川崎氏病;重症肌无力;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双目失明;瘫痪;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ш度烧伤。
(5)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参保对象参加高考或研究生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标准: 考取大专入学后给予补助金2000元;考取本科入学后给予补助金3000元;考取研究生入学后给予补助金5000元。
4.联系方方式:县民政局李静76681316。
(七)救助基金会政策
1.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境内居住,以及户籍不在本市,但与本市有直接关联的(如:移民、工作、就学或旅行等),因生活或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以下家庭或人员。
一类: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优抚对象,一、二级重残人员;
二类: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类: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成员。
2.救助范围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一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30000元以上,二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60000元以上,三类救助对象一年内自付医疗费用150000元以上,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2)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3)因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长期或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
(4)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
对于拒绝审核审批单位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基金会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3.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对象不同的困难状况、困难情形等分为大病医疗救助、重大灾(伤)害救助和特殊困难救助,并确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1)大病医疗救助。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的,按其一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限额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封顶线为100000元。其中:一类救助对象比例不超过50%,二类救助对象比例不超过30%,三类救助对象比例不超过15%。
(2)重大灾(伤)害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成员重大人身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和不同的困难情形给予救助。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8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不超过5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0元。
(3)特殊困难救助。因家庭成员身患特殊疾病需要长期维持治疗延续生命、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长期或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造成暂时无生活来源,家庭出现阶段性、暂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其中:一类救助对象不超过50000元,二类救助对象不超过30000元,三类救助对象不超过20000元。
(4)人民群众关注程度高,社会反映特别强烈的极度困难的一、二类救助对象其救助额度可酌情上浮10~30%,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5)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对救助金评审额度可作适当调整并最终审定。
(6)对需要超过限额规定的救助或重复救助等特殊情况,由基金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联系方式:县民政局尹秀丽76681906。
(八)社会保障政策
1.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及发放: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3)联系方式:县民政局聂旭伟76860302。
2.孤儿生活补贴
(1)发放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2)发放标准: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404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204元。
(3)联系方式:县民政局袁凤76860302。
3.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54元。
(3)联系方式:县民政局袁凤76860302。
4.照料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和16岁以下特困人员,按照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评估。(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老龄委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规定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补贴标准: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
(3)联系方式:县民政局袁凤76860302。
5.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2)补贴标准及发放: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3)联系方式:县民政局聂绪伟76860302。
6.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上述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2)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3)联系方式:县民政局许凯76860302。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2)补贴标准:按照与我市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确定。
(3)联系方式:县民政局袁凤76860302。
8.社保扶贫政策
(1)贫困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享有政府代缴政策
①代缴范围:上年度认定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
②代缴标准:从2018年到2020年,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100元/年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100元/年的70%代缴,其余30元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代缴对象自愿选择按其他档次标准参保的,仍按照最低档次标准的代缴金额进行代缴。超过代缴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代缴对象自行负担。多重身份对象不重复享受补助,被民政局和扶贫办同时认定为代缴对象的困难群体,按民政代缴对象执行代缴。2020年后再对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完善。代缴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代缴条件的,不再享受代缴补助。
③代缴人员认定:由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负责代缴对象认定。
(2)超龄贫困人员免缴费直接领居民养老金
①超龄贫困人员:上年度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超龄人员。(超龄人员指:具有我市户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我县试点时间为2011年4月)年满60周岁、未参加任何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②超龄贫困人员按以下条件享受待遇:2018年11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的,从2018年12月起可以每月领取居民养老金;2018年12月1日及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其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以每月领取居民养老金。
③超龄贫困人员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认定其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扶贫对象资格。
具体办理: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县社保局76895025。
二、特定对象扶贫政策
(一)扶贫培训政策
1.雨露技工培训
(1)培训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龄在16-55岁。
(2)培训内容:美容美发、烹饪、叉车、电工等。具体培训项目以文件为准。
(3)资助标准:全免费。
(4)联系方式:县扶贫办薛娜、肖诗画76667678。
2.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1)培训对象:贫困村产业农户。
(2)培训内容: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对当地产业农户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3)资费标准:全免费。
(4)联系方式:县农业农村委产业科龙云辉76672452。
(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1.培训对象:本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有培训意愿的建卡贫困劳动力(含易地搬迁户)。
2.培训原则:自愿和免费原则。
3.报名程序及方式:根据本人需求,由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职业培训鉴定科推荐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本人直接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
4.惠民政策:建卡贫困户(易地搬迁户)参加由县人力社保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按实际培训天数给予100 元的食宿交通费补贴,一年限一次,并实行实名管理。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 年12 月31 日。
5.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职业培训鉴定科76889309。
(三)组织举办招聘会
1.服务对象: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和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劳动力特别是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
2.补贴标准:免费。
3.政策内容:组织县内外(含山东省、重庆主城及合川区)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公共人力资源市场精准对接行动和公共就业服务专场招聘活动,针对性提供用工岗位,扎实开展送工送岗工作,并为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服务。
4.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5.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公共人力资源市场76869765
(四)跨区域就业往返城市间交通补贴
1.适用人群:凭《关于印发打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脱贫攻坚战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83号)印发之日起的(即2019年7月17日)票据申请补贴,补贴对象范围为我县贫困劳动力,凭印发之日前的(即2019年7月17日)票据申请补贴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12号)执行,补贴范围仅限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我县尚未实现脱贫或返贫的劳动年龄段内农村建卡贫困户,以及民政部门掌握的当期劳动年龄段内农村低保对象。
2.补贴条件:转移就业,跨县、省(市)务工。
3.补贴标准:往返交通补贴(其他部门已给予此项补贴的除外),限乘坐火车硬座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公交长途汽车。
4.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5.注意事项:凭乘坐城际间往返交通工具票据,按票价据实补贴。
6.补贴申请: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7.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力资源服务科76863228。
(五)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适用人群:在户籍所在区县以外区域实现单位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除外)、自主创业(即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并仍处于就业状态的我县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补贴标准:在山东省就业的,按800元/人给予补贴。在其余区域就业的,按500元/人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3.补贴期限:一次性。
4.补贴申请: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5.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力资源服务科76863228。
(六)支持贫困人员到山东就业政策
1.适用对象: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地输送到山东省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的贫困劳动力。
2.补贴标准:按照8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每天100元/人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
3.补贴期限:一次性。
4.补贴申请: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
5.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人力资源服务科76863228。
(七)离校未就业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我县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身有残疾,特困救助供养离校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补贴标准:可享受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不重复享受。
3.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城乡就业统筹科 76889306
(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用于补贴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贫困人员:(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2)个体工商户雇工;(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4)网约车驾驶员。
2.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3.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城乡就业统筹科 76889306
(九)贫困户产业发展到户补助政策
1.扶持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易地扶贫搬迁户)。全国扶贫信息系统内的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标注为脱贫不再享受政策的户。
2.扶持政策:在脱贫攻坚期内,对贫困户当年自主发展的产业,在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贫困户不受规模限制)的基础上,再给予奖补扶持政策,贫困户每户每年奖补扶持金额不超过2000元。
(1)对在适宜区域内种植业进行奖补
种植茶叶每亩奖补600元;种植银花种苗自筹资金由财政补助,每亩奖补500元;种植黄精每亩奖补1000元;种植白术每亩奖补1000元;种植银杏种苗自筹资金由财政补助,每亩奖补500元;种植南苍术每亩奖补1000元;种植前胡每亩奖补300元;种植水果2亩及以上每亩奖补1000元;种植油茶3亩及以上每亩奖补500元。
(2)对在适宜养殖区养殖,且未造成粪污溢流环境的养殖业进行奖补
水产池塘养殖业每亩奖补1000元,养殖商品牛每头奖补1000元,养殖生猪5头及以上(小型牲畜如兔、用于出售的猪崽等,可根据实际情况按5头折算成1头生猪)奖补400元/头,圈养商品羊5只及以上奖补200元/只,养殖家禽50只(羽)及以上奖补20元/只,养蜜蜂2箱以上,奖补400元/箱。
(3)鼓励建卡贫困户参加农业保险
推进中央财政补贴型成本保险“提标”。大力支持建卡贫困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财政给予自缴保费的50%补贴。
3.联系电话:县农业农村委76896398。
(十)“一村一品”产业扶贫政策
1.扶持对象:
(1)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接机制的农业龙头企业;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带动性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4)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
2.补助标准:
(1)茶叶产业。
①新建茶园。种植密度4000-5000株/亩,购种苗和管护(不分品种)定额补助1600元/亩。密度低于4000株/亩不予以补助。
②弃管茶园管护。弃管5年以上,集中连片50亩以上,定额补助500元/亩。
③加工设施。茶叶加工机器设备按购价的80%补助。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按总投资的30%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④市场开拓。新开设茶文化推广门店(在秀山县城开店、以经营秀山茶叶品牌为主,经营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装修并正常经营,5年内不改变经营性质),按照每个门店一次性定额补助5万元。在重庆主城(含九区)、全国二线以上城市开设秀山茶叶实体专卖店,按面积第一年定额补助3000元/平方米(含租金补助1000元/平方米),第二年定额补助租金1000元/平方米,第三年定额补助1000元/平方米。茶旅融合(庄园化发展、观光体验等)建设,按总投资的50%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⑤夏秋茶加工。收购本县境内鲜叶加工夏秋茶(5—10月份)的业主,按粗茶(干毛茶)定额补助2元/公斤。夏秋干毛茶精加工,按干毛茶原料(自收购鲜叶加工干毛茶除外)定额补助2元/公斤。
⑥品牌打造。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宣传“秀山毛尖”,打造区域性公用品牌。
⑦联系方式:县农业农村委产业科76672452。
(2)中药材产业。
①金银花。新种植(含补植补造)“渝蕾1号”等良种苗,定额补助2.5元/株。新种植(含补植补造)金银花良种苗,定额补贴管护费200元/亩。
②银杏。集中连片50亩以上,与药化企业签订有订单收购协议,种植一年生银杏苗定额补助800元/亩,种植两年生银杏苗定额补助1100元/亩。新种植的银杏,第一年定额补贴管护费400元/亩,第二年定额补贴管护费400元/亩。
③黄精。新种植集中连片20亩以上,定额补助1000元/亩。
④南苍术。新种植集中连片50亩以上,定额补助1200元/亩。
⑤联系方式:县农业农村委中药材办76685525。
(3)油茶产业。
①补贴标准:集中连片50亩以上,种植密度不少于75株/亩,定额补助1600元/亩,分五年5次发放。第一年定额补助500元/亩,其中购苗木补助150元/亩,管护费补助350元/亩;第二年管护费定额补助200元/亩;第三年管护费定额补助300元/亩;第四年管护费定额补助200元/亩;第五年管护费定额补助400元/亩。
②联系方式:县林业局76869005。
(4)其它产业。上述未涉及的产业和上述产业未涉及的补助内容以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3.申报流程:业主自愿申报→乡镇统筹主导→部门审核把关→财政统一拨付
备注:“一村一品”政策未尽事宜,以秀山府办发〔2020〕4号文件为准。
(十一)金融扶贫政策
1.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主要是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1)贷款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贫困户和脱贫户(稳定脱贫户除外)。
(2)贷款条件:贷款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贷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岁。申请贷款人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有一定还款能力、信用良好。
(3)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是支持有意愿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用于发展产业,增加收入。不能用来盖房子、娶媳妇、还债以及用于吃喝等与增收脱贫无关的支出。
(4)贷款额度及期限:单户不超过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5)贷款流程:①贫困户提出贷款申请→②村级组织初审→③乡级审核客户经理实地调查→④县扶贫部门复核→⑤银行审定放款。
(6)联系方式:农行秀山支行 莫玉晗13310292820,农商行秀山支行 曾昭钦17783151919, 工行秀山支行 向康18523751872,重庆银行秀山支行 李秋 13340397658、尹力 15023251090,重庆三峡银行秀山支行 杨川17726683633,秀山北银村镇银行 杨丹丹 13896098822,邮储银行秀山支行 陈嫚18983566620。
2.农业担保贷款政策
(1)扶持对象:农业领域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以及有劳动能力、有脱贫意愿、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收入保障、遵纪守法好、信用记录好的贫困户。
(2)项目资金计划:将农业产业扶贫基金作为风险补偿金与银行合作,银行根据资金的到位进度,以1:10的比例放大发放贷款。
(3)联系方式:县农业农村委76672452。
3.无抵质押物和保证人创业信用贷款政策
(1)贷款对象范围
属于渝人社发〔2018〕175号明确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同时未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无抵质押物和保证人创业信用贷款申请人:
①申请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或者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3人以上且达到员工总数30%的企业;
②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
③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④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成立2年及以上、有纳税申报记录、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
⑤重庆市人才强市等相关政策确定的青年人才等。申报行业必须是国家及我市鼓励的行业,包括文化创意产业、绿色环保产业、高科技互联网产业、高精尖信息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农业等。
(2)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和贴息标准
无抵质押物和保证人创业信用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无抵质押物和保证人创业信用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础利率的3个百分点。无抵质押物和保证人创业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贷,由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
(3)经办流程
①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进行资格初审→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县就业人才局推荐→③县就业人才局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认定→④经复核合格的申请人,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会同经办银行赴申请人生产经营地对项目真实性、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意见→⑤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⑥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调查评估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⑦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经服务机构核实,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4)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76895375。
4.创业担保贷款
(1)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①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②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③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④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2)贷款额度、贴息及期限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总额不超过75万。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3年全额贴息。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贷款流程
①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进行资格初审→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县就业人才局推荐→③县就业人才局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认定→④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⑤完善担保手续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核实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4)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指导科 76895375。
5.一次性创业补助
(1)申报主体: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申报条件: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①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②登记失业的农村自主创业者;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化解过剩产能职工;⑤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残疾人员)。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3)补助标准
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开办多个企业的,一方享受之后,另外一方不再补助)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4)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报;镇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进行初审、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复审后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审批单位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和办公地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5)联系方式:县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创业指导科 76895375。
三、扶贫基础知识
(一)两不愁:不愁吃、不愁穿。
(二)三保障:义务教育有保障、安全住房有保障、基本医疗有保障。
(三)两脱贫:物质脱贫,精神脱贫。
(四)两满意:让建卡贫困户满意,让各级组织干部满意。
(五)一认可:让广大人民群众都认可。
(六)贫困户识别标准:主要考虑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以及农户的“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具体采用“四进七不进”的方法进行识别。
(七)贫困户识别方法
1.四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作为新增或返贫对象评定为贫困户:一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年贫困识别标准的农户;二是有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失学、辍学的农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三是无房户或唯一住房是危房,且自己无经济能力修建或改造的农户;四是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高于家庭所有动产、不动产之和的农户。
2.七不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原则上不能评定为贫困户:一是当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农户;二是拥有商品房或2014年以来修建新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农户;三是家庭拥有或使用享受型用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农户;四是家庭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农户;五是家庭成员中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贫困大学生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内除外)、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致贫原因等情况除外)的农户;六是举家外出一年以上(含),无法识别认定,且农户自愿放弃参加贫困户评定的农户;七是“农转城”人员不再进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对于符合“整户转、原地住、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任何政策、三保障问题没有全面解决”的对象,可以参照识别流程和方法,建立属地管理台账,只享受当地帮扶政策。
(八)贫困户退出标准: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家庭人均纯收入,以及“两不愁三保障”情况,脱贫退出标准可概括为“一出三不出”。
1.一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享受帮扶措施或自身努力,解决了“两不愁三保障”问题,且家庭人均纯收入稳定超出贫困识别标准,可予以脱贫。
2.三不出: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脱贫退出。一是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户;二是虽然享受了扶贫政策,但生产生活条件无明显改善,扶贫成效还需继续巩固的农户;三是当年新识别或返贫的贫困户不作脱贫退出处理。
(九)贫困村退出标准:全村贫困发生率低于3%,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贫困村脱贫退出流程为贫困村自愿申请,乡镇审核公示,县级部门联合认证,区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公告,向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贫困村脱贫退出每年组织一次。
(十)贫困县退出标准: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3%;并参考漏评率、错退率、群众认可度。
(十一)新增、返贫户识别流程—八步、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第一步农户申请。第二步村民小组评议(第一次公示)。第三步入户调查。第四步村级民主评议(第二次公示)。第五步乡镇审核。第六步县级行业部门数据比对(返回核实)认定。第七步县级确认公告。第八步数据录入和清洗。
(十二)脱贫对象户的识别流程:贫困户脱贫退出流程与贫困户识别流程基本一致,仍然坚持“两评议两公示一比对一公告”。即:村民小组筛选提名、公示,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审核,行业部门联合认证,县级扶贫部门综合认定,县级公告,数据录入。
(十三)四类人员界定标准
1.财政供养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是指经过与财政数据比对发现的公务员、参公事业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有正式编制的机关事业人员,或者为家中无重大致贫原因的行政村(居委会)的四职干部(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综合服务专干、综合治理专干)。由财政供养的临时工,如学校保安、保洁人员、厨师、司机、环卫工人或公益岗位人员等;不兼任职务的村委委员、队(社)长等人员;确因大病大灾等导致家庭特别困难的村四职干部,除外。
2.公司法人(或股东):公司法人,是指经过与工商数据比对发现,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并正常营业、正常纳税的公司法人;公司股东,是指正常入股、正常分红的企业股东。凡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证被借用于经商办企业或不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脱贫方案中明确以经商办企业来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商办企业规模微小(比如注册资金少【注册资金3(含)万元以下】)、企业员工少于5人等)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除外。
3.购买好车:购买好车的,是指经过与车管所车辆购置税系统数据比对发现的购买了享受型小车的人。用于经营谋生的货车、皮卡车等除外。凡购买普通摩托车、三轮车、农用车、微型货车(载重量0.6吨以下【价格在2(含)万元以下】,如长安小货车)的人员;购买面包车等微型客车,如主要用于营运谋生的,除外。
4.购买商品房:购买商品房的,是指经过与房管部门数据比对发现的购买了商品房的人。易地扶贫分散安置购房人员,购买场镇小产权人员,除外。
(十四)名词解释
1.错评:不符合建档立卡条件的群众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系统管理。
2.漏评:对上年度符合贫困户标准,但未纳入全国扶贫信息系统管理。
3.错退:未达到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的贫困对象作为脱贫户脱贫。
4.漏退:符合贫困对象退出标准的贫困对象未作脱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