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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01-25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1-25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县城市管理局领导简介、领导工作动态、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县城市管理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县城市管理局工作年度总结;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有如下2个:

    1.县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

        网址:http://www.cqxs.gov.cn/bm/csglj/;

    2.“秀山城市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在手机微信中搜索“秀山城市管理局”公众号,也可扫描二维码关注。

    二、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邮政寄送。收件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收件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191号行政事业大厦101010办公室;邮政编码:409900。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地址:秀山县乌杨街道191号行政事业大厦10楼1010办公室。工作时间:1.冬季(101日至次年430日)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夏季(51日至930日)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注意事项

    1.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被申请机关一般为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牵头制作机关。

    2.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提供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准确提交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接收渠道。不按规定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6.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1〕3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秀山县乌杨街道191号行政事业大厦10楼1010办公室;工作时间:1.冬季(101日至次年430日)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夏季(51日至930日)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方式:023-76672587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