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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476537G/2022-000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五类”政策文件 [ 体裁分类 ]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1-1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城市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城市管理局2021年度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本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的监测、管理,保障园林植物健康生长,改善城市生态宜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和《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城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土壤,指重庆市城镇园林绿地中的种植土壤。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相关活动,是指对园林绿地土壤质量进行调查评估与监测、科学管理、污染防治、土壤改良及其效果评估、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监管并重、分类实施、立规建档、风险严控”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的监测、管理工作,建设、管理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平台,制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实施指导与监督。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辖区内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的相关工作纳入部门经费预算,加强技术培训及人员队伍培养,鼓励推广先进的土壤质量养护技术、机械和材料、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土壤养护和培育措施,加强园林绿地土壤质量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土壤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  从事园林绿地土壤质量检验检测、土壤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应当遵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的检测报告、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毁、污染或破坏园林绿地土壤的行为予以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须满足《园林种植土壤质量标准》(DBJ50/T-044-2019)的要求。新建(含改扩建)园林工程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土壤。已建园林工程土壤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改良或更换等措施使土壤质量达到合格水平。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时,应按照《园林种植土壤质量标准》(DBJ50/T-044-2019)对种植土壤质量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工程区域种植土壤质量现状提出改良措施,并将土壤检测、改良等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新建(含改扩建)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在植物种植或播种前,应按《园林种植土壤质量标准》(DBJ50/T -044-2019)要求对该地区种植土壤进行见证取样/实测。

(一)城市园林绿地土壤的基本指标、营养指标、安全指标和其他要求,须按《园林种植土壤质量标准》(DBJ50/T -044-2019)要求进行见证采样,送到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判定,并取得检测报告。

(二)城市园林绿地土壤的有效土层厚度,须按《园林种植土壤质量标准》(DBJ50/T -044-2019)要求进行见证实测,依据实测结果进行判定并形成见证实测记录。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理、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环节中,应查验土壤检测报告及见证实测记录,种植土壤质量合格的可进入植物种植或播种环节。

无土壤检测报告和或无见证实测记录的,不能进入植物种植或播种环节。

土壤检测报告和见证实测记录显示土壤质量不合格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种植土壤进行改良或更换,经见证取样/实测显示合格后才能进入植物种植或播种环节。

第十三条  园林绿地土壤检测报告和见证实测记录为园林绿地工程竣工的必备资料,无法提供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不予验收。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对应工程的园林绿地土壤检测报告和见证实测记录提交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平台。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提交情况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种植土壤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园林绿地土壤检测报告和见证实测记录为园林绿地工程移交的必备资料,无法提供的,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单位应不予接收。

第十五条  既有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的监测、评价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过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平台组织开展:

(一)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平台制定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方案,在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平台的指导下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监测点设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结果上传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管理平台。

(二)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平台每年收集各区县(自治县)的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数据并进行抽检,开展全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评价,开展全市园林绿地土壤进行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工作,建立园林绿地土壤环境风险预警体系,适时发布评估信息。

(三)对在全市园林绿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中发现有土壤污染风险的绿地地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责成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土壤的养护和培育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过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平台组织开展:

(一)重庆市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平台适时发布园林绿地土壤管理状况与要求,提供改良技术支撑与技术咨询,指导园林绿地土壤的针对性改良等养护和培育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地土壤的针对性改良等养护和培育工作。

(三)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具体负责对应地块园林绿地土壤的针对性改良等养护和培育工作;对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按照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市的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管理的评价工作。

(一)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管理工作评价细则,负责进行抽检并通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区县(自治县)日常绿化管理工作评价的内容。

(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评价结果,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存在的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管理问题。

第十八条  对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给予通报。对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园林绿地土壤质量检(监)测、土壤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园林绿地土壤质量监测、管理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求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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