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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476537G/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2024-02-06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拟订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2.负责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任务。

3.组织协调有关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各级会务,贯彻执行各项会议决定事项。

4.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6.负责各乡镇(街道)有关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的考核工作。

7.督促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办理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构成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中心,为县城市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1.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1.0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7.67万元,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7.6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51.0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教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89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万元,城乡社区支出36.03万元,结转下年0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7.67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减少7.67万元,项目支出减少0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1.01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01万元,比2023年减少7.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01万元,比2023年减少7.6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预算减少,上年度年初预算社保基数按照改革后新基数填报,实际未执行,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等;项目支出0万元,较2023年无变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中心2024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较2023年无变动。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较2023年无变动;公务接待费0万元,较2023年无变动,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由机关统筹管理支付;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较2023年无变动,主要原因是公务车辆由机关统筹管理维护;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2023年无变动。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中心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机关运行经费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单位为事业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绩效目标设置情况。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中心2024年无项目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反映在本项内。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 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九)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联系人:杨艺臻      联系方式:023-7667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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