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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476537G/2023-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市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渝秀城管罚〔2023〕0203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秀)城罚决字〔2023〕0203号
当事人: 杨*金,身份证号码:5135221979****6310;地址:重庆市秀山县钟灵乡秀田村大湾组;联系人:杨*金;联系人电话:159****6036
你(单位)于 2023年6月5日10时18分实施了 在城市道路上撒漏流体物质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5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6月5日10时18分,杨*金驾驶车牌为贵D4**11的红色南骏车从秀山县迎凤搅拌厂运载混凝土经迎凤路、县医院、黄杨大道北段、东风路至东风社区居委会,沿途撒漏流体物质(混凝土)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身份证 ,证明 杨*金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 杨*金运输混凝土在城市道路上撒漏流体物质(混凝土)情况属实 ;
……
2023 年 6 月 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秀城罚先告字〔2023〕0203号、渝秀城罚听告字〔2023〕02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驾驶机动车运输混凝土在城市道路上撒漏流体物质(混凝土) 的行为,违反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 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 (账号: /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秀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