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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41MB1476537G/2023-00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秀山县城市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9 [ 发布日期 ] 2023-04-11

渝秀城管罚〔2023〕0406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002411988****4410;地址: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桂花街98号1幢2单元6-1;电话:159****9835

你(单位)于20233291534分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路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3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3月29日15时34分,余*为了提高自己经营的母婴店营业额,在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路实施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证明:*破坏城市道路秩序属实

……

20233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秀城罚先告字【2023】04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破坏城市道路秩序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5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XX)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3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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