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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41MB1476537G/2023-0000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秀山县城市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1-04 | [ 发布日期 ] | 2023-01-05 |
渝秀城管罚〔2023〕0302号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
当场处罚决定书
渝(秀)城当罚决字〔2023〕0302号
当事人:刘*
地 址:重庆市秀山县宋农镇大土村黄花组52号附2号
你(单位)于 2023 年1 月 3日 10 时23 分在 花灯街(阳光大院后门)因 堆放物品进行占道经营 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根据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þ于2023年 1 月3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þ罚款人民币(大写) 壹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þ要求你(单位)于 2023 年 1 月 3 日前将款交至 秀山县政务服务中心 (账号: / )或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秀山公共缴费平台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3年1月4日